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斯特默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云翔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36739号“MOC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44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MOCA的百度及官网介绍、指导手册及测试表、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用测试仪”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广泛、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MOCA”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关于“MOCA”的官网介绍;3、“MOCA”的中文评分指导手册和测试表;4、媒体介绍报道;5、知乎上的介绍;6、论文摘要介绍;7、测试自查表;8、PPT摘录;9、客户名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本质是一种疾病的测试方法,非“医用测试仪”商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无法体现具体使用时间,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神经系统研究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测试仪商品上。2017年7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齐亚德·纳什来丁名下,又于2017年7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泰斯特默克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21年8月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医用测试仪”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2月2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MOCA”为“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的外文名,“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医用测试仪”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未体现申请人,证据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