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福建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对第42046466号“指路虎ZHILU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和翻译,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申请人“路虎”和“LAND ROVER”商标有共同的含义指向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4861、3310795号“LAND ROVER”商标,第3310796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LANDROVER”(路虎)汽车历史发展介绍;2、经销商名单、销售网点分布图;3、2008-2014年销售情况及审计报告;4、杂志、报纸以及宣传册所刊登的报道;5、相关图书馆检索资料;6、相关广告合同、发票;7、部分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打印件;8、获得荣誉;9、在先案例;10、相关网页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腰带;婚纱;防水服;骑自行车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资料、在先案例及裁定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的“LAND ROVER”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已经与中文“路虎”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消费者在看到“路虎”商标时,能够与申请人的“LAND ROVER”商标联系起来,故争议商标“指路虎ZHILUHU”与引证商标三至五“LAND ROVER”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