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晓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3527号“兰宝梵LANBAO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426009号“颖儿溪谷兰业CYMBIDIUM HYBRI D及图”商标、第38134748号“兰图巴LANTUBA及图”商标、第32087868号“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