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53872号“如涵爱推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如涵爱推广 63753872

阅读:72823 2022-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3872号“如涵爱推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4662号“如涵”商标、第19378095号“如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

  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3872号“如涵爱推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94662号“如涵”商标、第19378095号“如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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