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8495号“每日鲜语SHINY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4695号“每日鲜享”商标、第25170079号“每日茶语”商标、第31616426号“每日鲜炖”商标、第43270125号“每日蛋语”商标、第52197884号“每日鲜荟”商标、第62373717号“每日鲜拌”商标、第54628299号“每日桑语”商标、第54631155号“每日桑语”商标、第12876769号“鹰状元YINGZHU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六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九指定使用的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