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悦芝堂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多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美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43291553号“弥月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弥月妈妈及图”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直使用的“弥月妈妈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弥月妈妈及图”为申请人独创品牌,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长期使用,二者在市场上已形成唯一的指向性,争议商标恶意注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定制合同;声明;相关图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被我局驳回在消毒剂、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在首页列明引证商标系第55827459号商标、第55833824号商标、第55827078号商标、第55836966号商标、第55840351号商标,但上述商标的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应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附相关的履行证据,或为单方声明,或为单方自制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人用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