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24137号“京翰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翰贝贝 54324137

阅读:12206 2022-0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雄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4137号“京翰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3247号“京贝贝中英文幼儿园 JING BEI BEI ZHONG YING WEN…

  申请人: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雄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4137号“京翰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3247号“京贝贝中英文幼儿园 JING BEI BEI ZHONG YING WEN YOU ER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62131号“京鹰贝贝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的显著认读汉字“京贝贝”、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部分的显著认读汉字“京鹰贝贝”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4324137号“京翰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翰贝贝 543241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6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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