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沪大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拉普拉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93576号“沪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作为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及市场来源的区分功能,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专家”一词一般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全面的人,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