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6216号“NIK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IKE 4516216

阅读:39007 2022-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16216号“NI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316号决定,于2021…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16216号“NI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316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深度检索及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商品项目上,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在其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雨衣”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服装”等,且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商品与“服装”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辐射到复审商品的使用范围,复审商品应予维持。三、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在“泳帽”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品“浴帽”与“泳帽”构成类似商品,故对此复审商品应予维持。四、申请人行为属于滥用商标审查资源,恶意攻击被申请人,扰乱正常经营。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授权确认书》的公证认证件及翻译;

  3、被许可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声明;

  4、耐克NIKE中国官网上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商品情况的保全公证书;

  5、NIKE儿童官方旗舰店上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婴儿全套衣”商品情况的保全公证书;

  6、耐克媒体中心网站上关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保全公证书;

  7、NICE App中NIKE产品销售宣传情况的保全及关于NICE网页介绍公证书;

  8、被申请人NIKE雨衣类产品的宣传报道资料;

  9、耐克在中国的销售区域清单和部分零售店清单、关于零售店情况的报道资料;

  10、耐克NIKE中国官网截图、耐克NIKE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

  11、《耐克大中华区营收首次突破50亿美观》等媒体报道资料;

  12、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

  13、Wiggle中国网站销售NIKE硅胶泳帽截图;

  14、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均在上述证据中予以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一、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的,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皆为复印件而非原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商品的销售证明,证据缺乏可信度。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耐克国际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商品上的注册。

  2、被申请人已提出商标注销申请,申请注销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项目,现已核准,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婴儿全套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浴帽”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已被注销,故对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浴帽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不再予以审理。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8中在腾讯号网站刊登的“耐克推出‘潮酷雨衣’,不用时像个腰包,下雨1秒穿好”文章可知,于2019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的雨衣商品已经他人宣传报道。另外结合证据8在新浪科技网站刊登的“耐克出了款‘潮酷’雨衣不小心玩上瘾了!”文章,上述雨衣商品显示有复审商标。此外,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知,在指定期间内,亦有消费者通过“nice-潮流看我”app购买被申请人带有复审标识的雨衣商品。故上述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雨衣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在NIKE儿童官方旗舰店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婴童套装商品,并有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内购买上述产品并进行评价。故上述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婴童套装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雨衣、婴童套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婴童套装商品与婴儿全套衣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商品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化妆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舞会用服装商品上予以撤销,在雨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516216号“NIK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NIKE 45162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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