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亿企惠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83545号“YIQ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61117号“壹期荟Yi Qi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69404号“百年木歌BAI NIAN MU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44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和各部分的构图要素细节均有独特之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YIQIHU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壹期荟Yi Qi Hui”构成、呼叫相近,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