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多萍(共有人: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76036号“KENNTEX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黄多萍和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所有,黄多萍为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4950号商标、第12109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黄多萍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65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为黄多萍和江西雪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