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玉实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45004号“陈白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90641号“李白”商标(第3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第44652125号“李白LI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