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康丽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21414号“海螺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5615号“海螺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14273号“海螺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10017号“海螺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80134号“海螺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58655号“海螺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848942号“海螺集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095989号“海螺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680851号“海螺江心Couch Jiang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206347号“海螺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呼叫识别、整体构成、设计特征、视觉信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海螺牌”与引证商标二“海螺优选”、引证商标三“海螺号”、引证商标四、七“海螺屋”、引证商标五“海螺花园”、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海螺江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