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柏合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云度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8785578号“云百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云柏合”作为申请人的商号,早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就已经投入市场使用,且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创作完成“云百合医疗”作品,并申请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情形,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以及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多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同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云柏合”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使用在广告、会计服务等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云百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争议商标仅为普通印刷字体的汉字组合“云百合”,难以认定其为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故对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