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1618号“INTEL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6848号“INTEC_L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路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用发光管;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炉用金属框架;通风罩;消防栓”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