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杰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7127734号“若海阑珊RUOHAILANS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海澜之家”系列品牌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多年使用及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36129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19254651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16602550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年度报告;
3.销售发票、店铺照片、门店数量统计;
4.宣告费用统计、广告合同、发票、宣传片、媒体报道等;
5.驰名商标批复、荣誉证明;
6.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发卡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31期(2021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衣边带、衣服装饰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若海阑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海澜”、“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带、发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衣边带、衣服装饰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