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力根工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89930号“ORE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25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中文已形成对应关系,形成了第二含义。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介绍、合同、发票、商品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活塞环(发动机部件);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OREGON”是美国州名“俄勒冈州”,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