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品成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嗦啦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09147号“品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金融贷款;提供保险信息;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78194号“品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731172号“32 品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公寓出租;公寓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金融贷款;提供保险信息;担保;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品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公寓出租;公寓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