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迎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46514号“四炮丸SI PAO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765900号“众生康及图”商标、第9316217号“三方新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