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兰比亚性能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9980号“SLIM·FAS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SILMFAST”的中文含义可译为“快速的苗条的”,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和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其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