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威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闽侯县品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04451号“凯尔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957号“凯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不予撤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首尾文字构成相近, 二者在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饭店、餐厅等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