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070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807093

阅读:78419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中能科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创汇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7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9648、9447639、529406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

  申请人:四川中能科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创汇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7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9648、9447639、529406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8839147号“子煌 Z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97520号“环亚振建设 HUANYAZHENJIAN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480336号“欧硕OU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除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服务上仍构成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六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采石服务、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在除深层油井或气井的钻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580709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58070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4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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