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常家抻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41000号“常家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其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