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61085号“金昕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昕梦 44961085

阅读:135502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金昕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原名义:广西金忻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61085号“金昕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9389号“金忻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

  申请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金昕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原名义:广西金忻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61085号“金昕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99389号“金忻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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