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贯(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2723号“修腩专家 SLIMMING EXPE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54770号商标、第3372086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成功注册,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