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37737号“Omega S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mega Sea 44637737

阅读:103851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44637737号“Omega S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

  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品科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44637737号“Omega Se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OMEGA SEA”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收购的OMEGA SEA LLC公司及申请人新注册的OMEGA SEA公司的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27件商标,包括48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涵盖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10个不同品牌,恶意明显。另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至少有另外36件是对其他市场主体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思派创品牌公司简介;2、OMEGA SEA官网介绍;3、关于申请人收购OMEGA SEA LLC的报道、注册OMEGA SEA公司、受让OMEGA SEA/OMEGA ONE商标的记录;4、OMEGA SEA官网产品页及亚马逊、淘宝、京东等平台销售申请人OMEGA SEA/OMEGA ONE产品的网页;5、百度贴吧对申请人OMEGA SEA/OMEGA ONE龟粮的讨论网页;6、关于海盐作用的网页介绍;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8、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报道、介绍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没有侵犯到任何商标的所有权,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被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被申请人一直正当合法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完全是恶意竞争。争议商标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是被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如果不予继续有效,会给被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

  2、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3、5、7、18、31、35、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品谱”、“SpectrumBrands”、“Good 'n'Fun”、“Chaos & Cuddles”、“DreamBone”、“PRAMA”等12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OMEGA SEA”作为商号使用在“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先使用“OMEGA SEA”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3、5、7、18、31、35、42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品谱”、“SpectrumBrands”、“Good 'n'Fun”、“Chaos & Cuddles”、“DreamBone”、“PRAMA”等120余件商标。上述标识大部分与国外“宠物食品、用品”品牌相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品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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