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百川厨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4565号“英雪 YINGX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8371号“英雪 YINGX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3460号“英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1778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