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64758号“西域状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域状元及图 56964758

阅读:51568 2022-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楚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4758号“西域状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6956号“…

  申请人:广州亿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楚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4758号“西域状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76956号“彩色沙漠 JINYISI及图”商标、第15309843号“漠北草原 MOBEI PRAI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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