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鸿祥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7578号“鸿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61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37599号、第33801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橡皮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