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04673号“御之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2704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8250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商标所有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