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源县鉴江镇企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47014号“鉴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11241号、第22168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406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群组,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食用油脂”以外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食用海藻提取物、鱼罐头、泡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猪肉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紫菜、海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紫菜、海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