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462979号“HiAI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62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广告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