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可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11784号“day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6924号“DAY DAY 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63538号“UP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学员证、活动宣传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ayup”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项目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化妆品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装设计、技术项目研究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宣传图片等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