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61094号“奥力盾 OLYM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35374号“奥丽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27682号“奥丽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奥力盾”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C制剂;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假牙粘合剂、防微生物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生素C制剂;净化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