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84776号“金乐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0343号“金乐福 福JinL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80987号“金乐福 火锅 JIN LE FU 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92874号“金福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35556号“乐福城市康养服务中心 LOVE C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200604号“乐福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乐福”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式料理餐厅;自助餐馆;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 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最终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