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62850号“FLON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09161号“Flona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予以决定在“婴儿奶粉;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昆虫剂;卫生巾;婴儿尿裤;防溢乳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注册,在“枸杞;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