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市华之纪元高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06437号“纪元高频JIYUANHIGH FREQUEN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24585号“纪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