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图书进出口西安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33747号“Ta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8029号“TA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类国际注册第1107980号“tabler enjoy the sav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国际注册第1107980号“tabler enjoy the sav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25628号“Taller Smart 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334847号“TA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27日第176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aler”与引证商标四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图用圆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尺(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图画;办公用夹;墨汁;纸;印泥;钢笔;文具用胶带;速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图画;办公用夹;墨汁;纸;印泥;钢笔;文具用胶带;速印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图用圆规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