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慕之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5027号“慕之堂 MO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149号“MOON及图”商标、第3165987号“月亮YUELIANG”商标、第11932373号“天敏10MOONS”商标、第14244622号“MOONSE”商标、第14244677号“MOONSE”商标、第8240528号“M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2、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告、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慕之堂”、英文“MOON’S”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六英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英文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