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45812号“小荷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荷医药 53445812

阅读:110331 2022-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45812号“小荷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0117号“小荷”商标、第18294223号“小荷he及图”商标、第18294313…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45812号“小荷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0117号“小荷”商标、第18294223号“小荷he及图”商标、第18294313号“小荷”商标、第48090425号“小荷”商标、第48749985号“小荷听书”商标、第49273406号“小荷医声”商标、第53322228号“小荷问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小荷医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小荷he及图”、“小荷”、“小荷听书”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图机;测量器械和仪器;芯片(集成电路);电线圈;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光伏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全息图;人脸识别设备;衡器;量具;发光标志;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声音传送装置;放大设备(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半导体;荧光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头盔用面罩;呼吸面具过滤器;实验室用特制服装;护目镜;报警器;眼镜;已曝光的X光胶片;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运动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3445812号“小荷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荷医药 534458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43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