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98289号“私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2441号“私遇”商标、第27881017号“私+”商标、第27881018号“私+”商标、第37842230号“私+”商标、第22147811号“私喵膜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私遇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洁精;皮革洗涤剂;浮石;香精油;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洁肤乳液;洗发液;香皂;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浴盐;洗澡用化妆品;唇膏;口红;美容面膜;染发剂;烫发剂;化妆品;香水;防晒剂;防皱霜;增白霜;粉刺霜;乌发乳;头油;生发油;发用摩丝;焗油制剂;祛斑霜;洗手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