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80734号“滨海人才 BINHAI HUMANRESOURCES B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滨海人才 BINHAI HUMANRESOURCES BH及图 56280734

阅读:124662 2022-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滨海概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0734号“滨海人才 BINHAI HUMANRESOURCES B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2766号“滨海木材”商标、第5…

  申请人:天津滨海概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80734号“滨海人才 BINHAI HUMANRESOURCES B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2766号“滨海木材”商标、第54057526号“滨海人才”商标、第4304947号“BINHAI”商标、第10589450号“BH及图”商标、第11716341号“BH及图”商标、第27172836号“B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82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六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滨海”、“BINHAI”,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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