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39744号“阿诺伊妈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诺伊妈妈 39039744

阅读:124159 2022-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8日对第39039744号“阿诺伊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566278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10658490号“阿…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泰美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8日对第39039744号“阿诺伊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566278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10658490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36148864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第25592422号“阿诺杯”商标、第28224468号“阿诺小厨ARNO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荣誉证书;在先裁定及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宣传页;采购单、送货单、发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检验报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糖、饺子、大饼、元宵”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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