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900446号“ICP INTERNATIONAL CASING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CP INTERNATIONAL CASING PRODUCTS及图 56900446

阅读:48265 2022-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际包装制品私人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446号“ICP INTERNATIONAL CASING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3363号“绿葱坡 L…

  申请人:国际包装制品私人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0446号“ICP INTERNATIONAL CASING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3363号“绿葱坡 L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和含义上不构成近似,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正在积极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事宜,届时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绿葱坡镇的介绍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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