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10894号“西贡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59359号“西唝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第17827179号“茜贡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4771号“茜贡小姐 Miss Xi 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发布并盖章的正式声明、2018年越南政府证明及公证、在先判决书及决定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之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越南外交部对于申请人将“西贡”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明确表示认可,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