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02337号“1号店 YH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3239号“永浤达YHD”商标、第13725448号“YHD”商标、第14300531号“YHDAA”商标、第1658475号“Y.H.D及图”商标、第31458752号图形商标、第52918747号“羊很大YHD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