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149985号“骆驼讲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骆驼讲保 54149985

阅读:19192 2022-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图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9985号“骆驼讲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9724号“骆驼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41999号“骆驼金服”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成都图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9985号“骆驼讲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9724号“骆驼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41999号“骆驼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99993号“金骆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330948号“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29738号“骆驼探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09019号“骆驼客栈LUO TUO KE Z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193218号“骆驼规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697173号“骆驼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507580号“骆驼配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130805号“骆驼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0210932号“骆驼加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738759号“骆驼快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七、九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九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骆驼”,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至十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

本文《关于第54149985号“骆驼讲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骆驼讲保 541499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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