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04012号“一汽奔腾 F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25214号“F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一汽奔腾”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1209号“FMA及图”商标、第41547763号“FMA”商标、第15360867号“富玛家居FM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