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隆妮皮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5660号“FOREVER 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极强显著性,用作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28229号“FOREVER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及构成要素上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EVER BETTER”,可译为“永远更好的”等,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更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单肩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