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生堂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0720号“N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7174号“NARS by n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38423号“NARS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73507号“NA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665029号“NARS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82140号“Narsl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27日第175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3、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RS”与引证商标五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用链;眼镜盒;眼镜框和太阳镜框”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